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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一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冯某某,别名周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移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2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翻墙进入昆明市宜良县北古城镇**村**号被害人赵某某住宅进行盗窃,被赵某某发现后欲逃离现场,赵某某进行拦截,两人发生抓扯、扭打,冯某某用双手按掐赵某某颈部,致其死亡。后冯某某将赵某某拖入卧室放于床上,并在卧室内盗取50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当日20时许,木龙村村民在赵某某家卧室发现被害人尸体后报警。民警根据DNA比对结果锁定被告人冯某某后,于同年10月28日16时许,在宜良县**附近路边将冯某某抓获。经鉴定,赵某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冯某某所穿衣裤、皮鞋等;2.书证:被害人死亡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翻墙入室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丹丹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及散页7页。

3.电子光盘3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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