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6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路**院**房。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被害人莫某某打电话骚扰其女朋友,遂来到佛冈县石角镇106国道旁V.PARTY酒吧门口右侧空地处,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莫某某的脸部,致被害人莫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多发骨折,断端错位。经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佛冈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证人钟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美娥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案件卷宗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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