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卢某某二人经合谋抢劫后,在广州市白某某**路**号**公寓**房,由卢某某提供联系方式并在楼下等候,冯某某联系钟某某,待钟某某进入房内后,以捆绑、持刀威胁等方式,抢走钟某某荣耀手机一部,并逼问钟某某密码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抢走钟某某38000元,后卢某某分得13000元,期间钟某某被冯某某用刀刺伤后背致右侧气胸,经鉴定属轻伤。
2020年9月1日3时许,冯某某作案完毕后即到广州市白某某齐富路工商银行提现赃款20000元,后打车返回**公寓案发现场,途中冯某某使用其逼问钟某某得到的密码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转走钟某某17423.52元。同日14时许,冯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CK发型连锁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其随身携带的小包内查获赃款19754元。15时许,卢某某在广州市白某某白云大道北三马名车旁建筑工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款、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某、卢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卢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建议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薇
检察官助理:邓秀南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卢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牌及ONE PLUS牌手机各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黑色塑料袋1个,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5.缴获的赃款人民币19754元,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发还被害人钟某某
6.《具结书》二份
7.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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