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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72号

被告人冯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镇**村**巷**号。因盗窃,于2007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盗窃,于201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8日因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2月4日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街**号院**号楼底商**店内,将被害人孙某某(女,24岁,山东省人)的挎包一个窃走,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等物。

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3月12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线**楼底商**美容院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女,41岁,天津市人)的移动电话机三部窃走,经鉴定共价值共计人民币8820元。

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3月28日被群众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无冻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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