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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镇**房**村**。2016年12月28日,曾因盗窃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来到宝安区沙井街道**旧村东**巷*号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台黑色龟王牌踏板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16时15分,张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遂报警,经公安机关视频研判,于当日22时许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盗车后驶离现场及沿途视频截图及辨认、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电动车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后逃离现场及沿途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电动车未缴获。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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