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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虚构自己有关系、有能力办理公租房以及其舅舅在重庆市万州区房屋管理局上班的事实,以办理公租房先行收取公租房“订金”、“首付款”为名先后诈骗被害人郑某某、郭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206500元,事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打牌、唱歌以及日常生活消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桑树坪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郑某某7500元。

2.2018年3月9日、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二套万州区五桥长石板公租房订金为名先后诈骗被害人郭某甲10000元和18000元,共计28000元。

3.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郭某乙7000元。

4.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幸某甲7000元。

5.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吴某甲5000元。

6.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五套万州区公租房订金为名先后诈骗被害人牟某某及其朋友李某甲、蒋某某、唐某某、欧某某21000元和12000元,共计33000元。

7.2018年9月21日、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先后诈骗被害人张某甲7000元和3000元,共计10000元。

8.2018年9月23日、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三套万州区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程某甲及其亲戚王某甲、王某乙共计21000元。

9.2018年9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二套万州区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谭某某及其朋友陈某某共计14000元。

10.2019年2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申明坝公租房首付款为名诈骗被害人胡某某7000元。

11.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陶某某9000元。

12.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三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李某乙及其亲戚龚某某、骆某某共计32000元。

13.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张某乙7000元。

14.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秦某某5000元。

15.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五桥长龙家园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程某乙7000元。

16.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冯某某以收取一套万州区桑树坪公租房订金为名诈骗被害人熊某某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及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郭某甲28000元、幸某甲7000元、吴某甲5000元、张某甲10000元、张某乙7000元以及牟某某、蒋某某、李某甲、欧某某、唐某某33000元,共计退赔被害人9万元,同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冯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凭条、微信转账记录、收据、查询证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幸某乙、赵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郭某甲、郭某乙、幸某甲、吴某甲、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清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三份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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