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志远,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街**委**组,现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志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褚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日10时左右,被告人冯志远来至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小区伺机盗窃,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号楼**门**室褚某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取美元200余元(折合人民币1390余元)、30余枚10元面额的纪念币及镀金财神摆件等财物,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冯志远被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等书证;
2.证人吴某、赵某、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志远的供述和辩解;
5.痕迹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
8.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志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志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志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志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志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志远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长明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志远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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