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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冯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乡**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8年9月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本市江汉区前进二路锐丰酒店前台对面的休息室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其放在床头柜上的华为P20Pro手机一部,得手后将手机丢弃在中山大道和前进二路交界的路口的一个箱子附近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95元。被盗手机已灭失。

被告人冯某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销售单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5.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祥胜

    检察官助理:彭奔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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