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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建平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冯建平,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派出所**居委会**家园**组**栋**座**。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建平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冯建平和曾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决)以及李某乙(另案处理)各自出资22万元左右,在位于娄某某**街**号三至九楼开设洋洋水艺(又名洋洋保健)专门用于组织卖淫。其中冯建平占股20%,李某甲占股40%,其他人员均占股20%。为了逃避查处,洋洋水艺还专门对场所进行了改造。通过设定,电梯只能在楼上按才能进行运转,楼下不能操作运行。在二楼至三楼的楼梯间加装了铁门,以防他人进入。故只能由洋洋水艺三楼以上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才能进入洋洋水艺里面。洋洋水艺先后雇佣了胡某甲、颜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胡某乙、谢某甲(均已判决)等人,共同组织简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冯某某、谢某乙、蔡某某、欧阳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乙、黄某乙、康某某、唐某某、田某某等十四名女性在该场所内卖淫。该场所对卖淫女编排工号,统一规定卖淫项目、收费、提成并配发避孕套等卖淫物品。其中曾某甲负责收取洋洋水艺每日营业额、核对日结算单,并将营业额存入李某甲卡号为62366830300********的建行银行卡内,李某甲负责洋洋水艺股东分红发放,冯建平负责洋洋水艺除股东外其他管理人员工资发放。胡某甲担任洋洋水艺管理人员,负责招募、管理卖淫人员,以及招揽、接待嫖娼人员,和向嫖娼人员介绍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安排卖淫女供嫖客挑选,同时还负责嫖客的电话预定;颜某某担任收银员,负责收取洋洋水艺嫖娼人员嫖资、与卖淫人员结算日工资以及其他人员上下班考勤,并根据考勤情况制作工资表;王某甲系三楼领班,负责协助胡某甲安排卖淫人员,并在四、五楼领班休假时接替四、五楼层领班帮助卖淫人员安排房间、登记卖淫项目、计算卖淫时间(以下统称记账挂单)。周某甲系四、五楼领班,负责四、五楼层的记账挂单;谢某甲负责六、七楼的记账挂单;胡某乙在一楼负责望风、接待嫖娼人员,并通过对讲机告知三楼人员进行接待。2017年8月17日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民警在对洋洋水艺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了嫖娼人员周某乙某、舒某某、余某某、刘某乙、曾某某、肖某某等人以及卖淫人员14人。从2016年4日至2017年8月17日该场所收取嫖资共计2581481元,仅2017年7月至8月17日该场所组织卖淫共计2700余人次。

2020年7月7日,民警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办事处一废旧木材收购店内将被告人冯建平抓获,冯建平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考勤表、工资表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流水、记点本、记账本、银行取款截图、微信聊天等书证;3.证人周某乙、李某丙、舒某某、田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刘某乙、简某某、曾某某、肖某某、杨某甲、黄某乙、王某乙、冯某某、谢某乙、蔡某某、康某某、唐某某、李某丙等22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建平及同案人曾某甲、胡某甲、颜某某、周某甲、王某甲、胡某乙、谢某甲、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甲、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检查、现场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平与他人共同采取招募、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十人以上卖淫且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建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在共同的组织卖淫犯罪中,冯建平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对冯建平判处十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霖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建平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册10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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