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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919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永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和县**乡**村**号,现居住地太原市迎泽区**新街**小区**号楼**,个体。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2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释放,1月2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饮酒后驾驶晋A****Q宝马牌小型汽车驶离太原市小店区**街**酒店停车场时,先后碰撞被害人周某某、牛某某二人停放于停车场内的车辆。后酒店工作人员报警后民警将冯某送至山西省煤炭医院抽取血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冯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93mg/100ml。

经太原市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认定,冯某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月17日、22日,冯某先后与周某某、牛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冯某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住太原市迎泽区桥**街**小区**号楼**-**,联系电话18035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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