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冯建中,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甘肃省灵台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建中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冯建中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建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3时许,被告人冯建中窜至本市碑林区**坊**区,盗走被害人宁某某停放于**号楼**单元门口的灰色邦德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016元),并迅速逃离现场。后因被盗电动车自行车在行驶途中电量耗尽无法转移,被告人冯建中遂将赃物遗弃在本市土门附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价格认定书;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户籍证明;
6.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建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建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宇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建中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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