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旅馆。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1月27日被黑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黑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间,以牟利为目的,利用QQ软件在网上收购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公民手持身份证半身照片等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QQ、微信、支付宝等软件,将其收购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网名为“金稻草”、“冷面书生”、“超”、“融洽气氛”、“上善若水”等人,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余元。
2020年9月16日,黑山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南路**旅馆****房间内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冯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信息档案、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2016)鲁142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刑侦[2020]5681号管辖批复、辽宁省公安厅出具的通知、锦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通知;3.证人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被告人冯某某手机中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涉案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截图打印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晶
检察官助理:许博宁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黑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共137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7.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手机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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