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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51981********,汉族,大专文化,原泰兴市**局**,住本市**街道**路**巷**号。被告人冯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5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蒋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冯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在本市某某小区**号**室被害人蒋某某家中,以借钱走账的虚假理由骗得蒋某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冯某某得款后即赴澳门赌博输光。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二、侵占罪

2019年11月初,被害人蒋某某欲借用他人资质承接**省道(**村)统拆统建房建项目工程,后经印某某介绍,与被告人冯某某达成由被告人冯某某帮忙介绍借用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质,进行该项目投标的口头协议。被告人冯某某后以**公司名义投标报名后,蒋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下午,将该项目所需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到被告人冯某某个人账户,委托其用于缴纳投标保证金。后被告人冯某某将该保证金私自全部用于个人还信用卡、赌博等,拒不退还。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印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又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祥

2020年9月10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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