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社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镇**街**号附**号)。2009年4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1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社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乡**村**组)。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村**组)。2013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正平,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5 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正平,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元市利州区**社区**栋**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伟(绰号“尾巴”),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建博,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亮,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2014年7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魏(曾用名:李德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旺苍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海林,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乡**村**组)。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旺苍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等11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
2018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成都购买甲基苯丙胺运回广元后,单独或伙同其妻子、被告人郭某某通过微信收取购毒者毒资,而后将毒品藏匿位置以微信图片或视频方式告知购毒者,由购毒者自行提取的方式在广元市城区贩卖甲基苯丙胺:
1、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冯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66.3克,获取毒资人民币66369元;
2、2018年5月至2019年7月,冯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3.2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3290元;
3、2018年6月至2019年7月,冯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向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61.5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61518元;
4、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冯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吴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56.7克,获取毒资人民币156987元;
5、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冯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62.8克,获取毒资人民币62855元;
6、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冯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约8克,获取毒资人民币8010元;
2019年9月11日,冯某某前往成都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带回广元进行贩卖。当日,冯某某从郭某某提供的社保卡取现3万元后从“大哥”处以67000元购得甲基苯丙胺,后前往成都昭觉寺车站乘车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6袋,净重285.12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237.37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同日,民警将郭某某抓获,从郭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6袋,从冯某某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下河街92号民新市场B栋7单元301室租住房内查获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8袋,片剂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袋。经称量,上述查获的14袋晶体状甲基苯丙胺净重275.77克,片剂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8.79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68.25克晶体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及8.79克片剂状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王伟、何正平、孙伟、王建博、朱亮、李魏、杨春林、熊正平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
2019年7月初至2019年8月底期间,被告人王伟多次伙同或指使他人驾车前往绵阳从被告人熊正平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运回广元进行贩卖:
1、2019年7月28日,王伟指使被告人何正平、王建博二人驾车前往绵阳,从熊正平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47克后,运回广元交给王伟进行贩卖。
2、2019年8月11日,王伟与王来驾车前往绵阳,王伟从熊正平处购买甲基苯丙胺250克后,二人驾车返回广元,途中王伟电话联系何正平,让其前往恩广高速龙潭收费站查看是否有警察检查,何正平乘出租车到达龙潭收费站后告知王伟没有检查,后王伟、王来驾车从龙潭下高速后搭乘何正平返回古堰社区租住房。
3、2019年8月12日,王伟电话联系被告人李魏让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向李魏支付宝账户转账13000元,同日,李魏与被告人杨海林从熊正平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0克后驾车将所购甲基苯丙胺运到广元交给王伟,后王伟指使何正平将50克甲基苯丙胺拿回古堰社区租住房存放。
4、2019年8月17日,王伟指使被告人王建博、孙伟二人驾车前往绵阳,从熊正平处购买甲基苯丙胺100克后,二人驾车返回广元。途中孙伟联系何正平询问何处下车,何正平告知孙伟在恩广高速距龙潭收费站一公里处下车。孙伟携带甲基苯丙胺在约定地点下车后,王建博驾车先行返回王伟古堰社区租住房,随后何正平搭乘出租车前往孙伟下车处将孙伟接回王伟古堰社区租住房并将所购甲基苯丙胺交给王伟进行贩卖。
5、2019年8月27日,王伟指使被告人朱亮、孙伟二人驾车前往绵阳,从熊正平处购得甲基苯丙胺后,二人驾车返回广元。行至距恩广高速龙潭收费站1公里处时,民警将孙伟当场抓获,朱亮驾车逃离。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4袋,净重195.35克,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手机等物证;2.被告人户籍信息、租房合同等书证;3.高某某、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冯某某、熊证平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调取银行明细、车辆通行记录、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82.91克,被告人郭某某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14.41克,被告人王伟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42.35克,被告人熊正平贩卖甲基苯丙胺742.35克,被告人何正平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47克,孙伟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5.35克,王建博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47克,朱亮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95.35克,被告人李魏、杨海林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0克,上述十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熊正平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王伟、何正平、孙伟、王建博、朱亮、李魏、杨海林的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冯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郭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在被告人王伟、何正平、孙伟、王建博、朱亮、李魏、杨海林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王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正平、孙伟、王建博、朱亮、李魏、杨海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伟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亮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是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正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正平、熊正平、李魏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棋
检察官助理:解婷
2020年6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王伟、熊正平、何正平、孙伟、王建博、李魏、朱亮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海林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老永安路19号1栋1单元2楼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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