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小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冯小某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家园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48000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冯小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敬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冯小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6650元。
4、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冯小某在呼和浩特市**小区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小某将诈骗被害人樊某某、敬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的钱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转账流水、微信截图、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986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小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秀玲
附:
1.被告人冯小某现在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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