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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小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冯小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尚义县)。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小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7月,被告人冯小某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家园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樊某某人民币48000元。

2、2018年4月,被告人冯小某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敬某某人民币10000元。

3、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冯小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6650元。

4、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冯小某在呼和浩特市**小区以能办理公租房的为由,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小某将诈骗被害人樊某某、敬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的钱款全部退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转账流水、微信截图、谅解书、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986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小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玲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小某现在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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