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冯安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南省海口市**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15日被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安定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 9 月 9 日 3 时许,被告人冯安定从上家符某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350元一包的价格购买到三包毒品开心粉,后又以500元一包的价格贩卖给欧某某(已判决),并将三包毒品放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酒吧附近的垃圾桶旁。欧某某又将该三包毒品贩卖给陈某甲、陈某乙、史某某等人并电话通知史某某到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酒吧附近的垃圾桶拿毒品。史某某拿到三包毒品后交给陈某甲、陈某乙。后陈某甲拿一包毒品,陈某乙拿二包毒品。凌晨4时许,陈某乙在海口市美兰区**酒店**房把两包毒品交给吴某某后被当场抓获,从吴某某处扣押了两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两包毒品疑似物各净重0.53克。陈某甲将拿到的1包开心粉充到一瓶健力宝饮料里,9月9日11时许民警抓获陈某甲并扣押了该瓶装有毒品疑似物的液体。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吴某某处扣押的两包毒品疑似物检验出MDMA和尼美西泮成份。从陈某甲处扣押的健力宝饮料检验出MDMA和尼美西泮成份。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冯安定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健力宝饮料瓶一个、毒品2小包;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
3.证人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史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冯安定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两份;
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安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安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安定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安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安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安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春火
书 记 员:沈海诛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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