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074号
被告人冯宇通,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两年。又因盗窃行为,于2013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3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宇通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同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冯宇通来到本市福田区**通讯市场**号档口,将被害人甘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733元。
2016年7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冯宇通来到本市福田区**数码城**楼**档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玫瑰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861元。
2018年5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冯宇通来到本市福田区**大厦**通讯市场**楼**号档口,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档口货物上的一部黑色苹果7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330元。
2018年6月l3日15时许,被告人冯宇通来到本市福田区**通信市场**号档口,将被害人范某某放在桌面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盗走并立即逃跑。范某某发现即追赶,后被告人冯宇通被保安员抓获,涉案手机亦被缴回,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手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宇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宇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宇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冯宇通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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