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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杀人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村委会******号,住该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6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7月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文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和陈某某、庄某某(均另案处理)到文昌市**镇**街**餐吧准备吃夜宵时,因琐事与被害人何某某、朱某某等人发生口角纠纷。冯某某和陈某某、庄某某三人驾车离开**餐吧,在车上三人共同商议取枪回**餐吧报复何某某。同时,陈某某打电话告知邢某某(另案处理)其三人被打,让邢某某过来会合。随后,被告人冯某某取出其藏匿的一支散弹枪,邢某某带冯某某、陈某某、庄某某到文昌市**镇**村委会**村附近取出其藏匿的两支枪支、两把砍刀和几发子弹。凌晨3时许,邢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CL****的黑色轿车载冯某某和陈某某、庄某某三人至**餐吧,陈某某持枪冲至**餐吧门口指着站在玻璃门内的何某某,叫何某某出来,何某某见状转身朝店内卡座跑去,冯某某和陈某某、庄某某分别持枪冲入**餐吧,庄某某先朝卡座方向开了一枪,打中被害人朱某某、冯某某。冯某某和陈某某、庄某某三人跑出**餐吧时,冯某某开了一枪,打中**餐吧门口处的玻璃。此时,邢某某持砍刀在**餐吧门口处,见陈某某、冯某某、庄某某跑出来,便折返回轿车驾驶座上,四人驾车欲逃离现场,何某某等人追出来,冯某某、邢某某分别持枪朝何某某等人的方向开枪,致何某某中枪。经鉴定,何某某系受到火器射击导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致死;冯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朱某某损伤属轻微伤。经评估,**餐吧被损坏的窗户玻璃价值人民币526元。经鉴定,邢某某藏匿的两支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冯某某向文昌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砍刀等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符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和同案人邢某某、陈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等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学庄结伙持枪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杜丽萍

2020年10月9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5.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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