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现住凯里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2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贵HC****号轻型普通由黄平往凯里方向行驶,22时52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炉线271KM+700M(小地名:箐口大拗路段)处,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田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于次日将车辆开至黄平县金海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敏
检察官助理 陈迤昕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5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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