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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36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曾因吸毒行为于2013年5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2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后移交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逮捕,后于2019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10月12日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座,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格向林某某(男,25岁,广东省人)贩卖白色晶体0.41克(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8DP1514号检测报告认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毒品已被没收上缴。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申

2019年9月18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里**室。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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