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天才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冯天才,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市,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镇**村**组**号。2015年因犯抢夺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天才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冯天才在本市黄埔区云埔街**街**号**房,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打斗。期间,被害人持不锈钢锅铲击打被告人右手,被告人用手掌击被害人嘴巴,拳击其左腰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外伤致腰1-3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达轻伤一级。被告人冯天才右上肢挫擦伤,右手有挫伤伴擦伤以及皮下出血,其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冯天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冯天才的供述;2. 受立破案登记表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3.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4. 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文书;5.讯问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天才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天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冯天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天才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冯天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济慈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冯天才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