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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恣诈骗案)(公开版)_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公诉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冯某恣,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因本案于2019年4月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临时寄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恣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恣于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间,在辽宁省鞍山市康欣花园小区一住房,受何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雇用,作为话务员冒充北京中医院**等身份,通过电话推销方式,谎称特配中药,向席某某等被害人销售何某某从淘宝网等处购买的“药品”,诈骗被害人钱款,数额共计为人民币150,418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恣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恣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相互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恣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恣现羁押于本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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