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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士兵诈骗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Z3196号

被告人冯士兵,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茶楼。被告人冯士兵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杨何珍,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士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冯士兵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冯士兵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冯士兵以通过南京**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毕某某帮助盛某甲联系、介绍业务为由,取得盛某甲的信任,从盛某甲处骗取61万元,上述钱款未用于上述事由,而均被冯士兵赌博、挥霍所用。 

1、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以承接南京**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业务需要向毕某某请客吃饭为由,陆续从盛某甲处骗取钱款,其中仅部分请毕某某等人吃饭、唱歌所用,11万元均冯士兵赌博、挥霍所用。

2、2019年8月,以承接南京**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业务需要向毕某某送礼为由,两次从盛某甲处骗取钱款共计50万元,上述钱款被均被冯士兵赌博、挥霍所用。

2020年6月10日,冯士兵在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266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盛某乙、毕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盛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冯士兵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士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士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士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士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士兵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飞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士兵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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