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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城****(户籍地重庆市垫江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城**栋**(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二人在明知涪陵区增福乡附近村民盗窃南两高速施工现场的工程钢材的的情况下,多次收购附近村民刘某甲、李某某、胡某某、柳某某、王某甲、周某某、母某甲、余某甲、刘某乙、王某乙、母某乙、熊某某、王某丙、杨某某、姚某某、余某某、罗某某偷盗的工程钢材,共计价值人民币225432元,后予以转卖。其中冯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25432元,杜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0000元,后二人将上述钢材转卖获利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3月5日,公安机关将二被告人于重庆市涪陵区**城**栋**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向施工方贵州**公司第**公司退出所获赃款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该单位的书面谅解。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社会调查评估、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进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账户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多次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萍

检察官助理:吴博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涪陵区**城**栋**,联系电话:18225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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