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478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6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被害人况小荣在晋江市**镇**村**大厦建设银行,被他人通过电话冒充领导,以送礼需要红包为由,诈骗走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0元,后该笔诈骗款项经过多次转账,被转入被告人冯某事先准备好的空白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卡号为62284800869********)。同日,被告人冯某按照事先约定,根据他人的指示,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使用上述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包含上述诈骗款项在内共计138500元的卡内款项(卡内余额100元),并收取1000元作为报酬。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冯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巷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处扣押到OnePlus牌5T型手机1台、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案发后,被告人冯某退赔被害人况小荣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银行卡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破案经过,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户口证明,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况小荣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取款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德兴
检察员: 姚 颖
检察员:吴鸿瑜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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