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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加力、管某盗窃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冯加力,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街道**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加力、管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冯加力、管某先后三次至灌云县经济开发区伊山南路的潘某甲钢管租赁厂房,将被害人温某某家仓库内的29箱今世缘4开系列白酒、13箱今世缘十五年典藏白酒、2箱今世缘十年典藏白酒偷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664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4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加力、管某至被害人温某某家仓库,将仓库内6箱今世缘4开系列白酒、6箱今世缘十五年典藏白酒、2箱今世缘十年典藏白酒偷走。

2.2019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冯加力、管某与葛某某(16周岁)至被害人温某某家仓库,将仓库内6箱今世缘国缘4开系列白酒、7箱今世缘十五年典藏白酒偷走。

3.2019年5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加力、管某与葛某某(16周岁)至被害人温某某家仓库,将仓库内17箱今世缘国缘4开系列白酒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周某某、潘某乙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冯加力、管某供述和辩解;

5.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 灌价认定【2019】第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加力、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加力、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加力、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加力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加力、管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加力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管某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长军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冯加力现取保候审与其住处,电话:1575169****;被告人管某现取保候审与其住处,电话:1367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冯加力、管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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