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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64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第**队**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0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小型轿车沿江侨路经建设三路往棠下镇方向行驶,当日02时20分许,行驶至建设三路**前路段时,与由谭某某驾驶的粤J*****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容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容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害人谭某某经送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5月3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从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00. 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容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

2、证人容某乙、雷某某、邝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穗贞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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