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6年8月11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9月2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6年11月8日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冯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阳新县**镇**村**组失主徐某甲家门口,盗窃徐某甲的一辆台翔牌浅红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5元)。冯某某在**街上以600元人民币卖给董某某,案发后从董某某处追回该车,已发还失主。
2.2019年1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阳新县**街**医院旁,盗窃失主徐某乙的一辆小刀牌白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8元)。当日冯某某在**街卖车时经群众报警,被当场抓获。被盗车辆被当场查获,已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乙、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开.铁发改价认字[2019]1号、2号;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冯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阳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