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一部刑诉〔2019〕37号
被告人冯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91********,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望某某南五路,2012年8月24日因犯盗窃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13日因犯盗窃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2月21日被释放;2017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8年6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望某某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望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3日被望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晚,被告人冯某流窜至望某某新华小区附近,将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车棚内的凤凰牌自信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7月9日晚,被告人冯某流窜至望某某东升小区附近,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一楼楼道内的永久牌弯梁自行车盗走后变卖,赃款25元被其挥霍。
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冯某流窜至望某某祥和家园,在院门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台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30元被其挥霍。
2019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冯某潜入望某某大连华府小区,将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永久牌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30元被其挥霍。
2019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流窜至望某某雨涵明珠,将被害人吴某某家停放在楼下的凤凰牌山地车偷走变卖,所得赃款25元被其挥霍。
2019年7月20日晚,被告人冯某流窜至望某某三街华晨超市后门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家的跑狼牌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30元被其挥霍。
2019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冯某流窜至望某某六合楼小区,将被害人高某某家停放在车棚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后变卖,所得赃款50元被其挥霍。经望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捷安特牌自行车价值为2744元。
综上:被告人冯某共实施盗窃犯罪7起,盗窃金额为2884元。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于2019年7月26日被望某某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望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5.望某某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6.望某某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继学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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