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冯某向,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镇**组**号,住德阳市**路**。因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向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冯某向为达到直接收取客户购房款的目的,找到其朋友吴某某在成都一家刻章店伪造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德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之后用于在收取客户张某某等人购房款后给张某某等人开虚假收据并加盖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向有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向被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向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勤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