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18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冯某某以手中掌握一段时任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党支部**孙某甲在KTV的不雅视频威胁孙某甲,敲诈孙某甲人民币8万元。
2018年9月3日0时17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津H****4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锦汇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稳达花园小区北门,遇孙某乙驾驶津J****3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倒车,孙某乙车辆后部左侧与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并停在此地的津H****4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6mg/100ml。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匡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