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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盗窃案)_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二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8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盐城市**国能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住盐城市**国能公司宿舍。被告人冯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9年11月、2011年1月、2012年1月先后三次被江苏省南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各劳动教养1年;曾因盗窃,于2013年12月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5月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27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冯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2月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二百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6日被江苏省南通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2日释放。被告人冯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冯某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电瓶车、手机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73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冯某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益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车棚内,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武某某放在电瓶车上的衣服内的小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20年4月19日中午,被告人冯某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星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车棚内,采取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吉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珍鹿牌电瓶车1辆,价值人民币533元。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冯某因上述第二起违法事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吉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因违法事实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明胜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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