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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冯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81199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3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4日3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桂P****6小轿车由西向东行至东兴市**公路4km+880m处先碰撞右侧防护栏后碰撞同向在左侧行驶的由黄某甲驾驶的桂P****9小轿车,再冲过隔离花带后发生侧翻的同时与北侧路面由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桂P****6号微型货车相撞,造成黄某乙当场死亡,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冯某被他人送至医院就医,期间冯某指使冯某乙顶替其冒认驾驶员身份,冯某乙到达现场发觉有人死亡后协助交警通知冯某到案。经鉴定,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3.1mg/100ml,未检出氯胺酮、甲基苯丙胺、MDMA、海洛因、吗啡等毒品;从黄某乙、黄某甲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黄某乙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黄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丙、冯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的供述、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5.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是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泉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被取保候审在广西**市**镇**村**组***号。

2.案卷2册、光盘3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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