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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8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大道**号**房。1990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8月14日刑满释放;2001年12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4时许,购毒人员李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冯某某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同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396号对出人行道,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2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李某某,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购毒人员处缴获白色块状物1小包、褐色块状物1小包(共净重0.36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从被告人冯某某处缴获人民币600元、苹果牌IPHONE6 PLUS手机1台。

随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冯某某带至其租住地广州市海珠区**大道**号**房,在房内缴获白色块状物6包、褐色块状物2包(共净重23.27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透明封口袋1批,电子称1台,一次性注射器2支,吸毒工具冰壶1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颜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再犯贩卖毒品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8月20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11张;

3. 缴获的毒品及作案工具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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