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恩平市**村委会**村**号。2017年7月21日,因开设赌场被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上旬,被告人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惠阳区**镇**村委会**村一山上果园开设赌场,以纸牌“三公”为主供他人进行赌博。冯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是赌场股东,雇佣赖某某、胡某某(已判决)负责赌场望风,尹某某、马某某(已判决)负责开车接送赌客。被告人冯某某与其他股东从每局赌局中抽水渔利。2018年5月4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李某某、赖某某、胡某某、马某某、尹某某和参赌人员潘某某、段某某、吴某某等人,并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叠和赌资2400元,望风用对讲机三台、接送客人车辆三辆。2019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结伙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0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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