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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0〕1642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鑫,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9月10日、2015年11月5日、2017年11月3日、2018年12月12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与原判决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于同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同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5日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镇海区庄市街道庄市大道**号**网咖内,趁被害人袁某某睡觉之际,窃得袁某某放于86号机位桌上的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66.67元。

2.2020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镇海区工农路**号**水果店门前,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际,窃得陈某某放在身边的红米6A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6.67元。

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凌晨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并将扣押的红米6A手机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

2.被害人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报告;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奕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2.公安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监控视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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