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2********,汉族,文盲,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1时许,通过攀爬钢管脚手架的方式,翻窗进入重庆市渝中区**路**号**单元**屋内,趁被害人何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置于卧室窗台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490元的红米8A手机和放置于卧室床头的一部vivo手机,后将两部手机销赃获人民币500元供生活消费使用。
民警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比对分析锁定被告人冯某某,后于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在本市渝中区兴隆街四海乐茶楼将其抓获。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盗手机的购买收据、二手交易物品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笔录;
7.案发现场、销赃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辛秋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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