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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铁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井林),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月12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铁路公安局南京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冒用张某某身份证件购票并从上海虹桥火车站乘坐D3201次列车。当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该次列车6号车厢从被害人潘某某放在行李架上黑色行李包内的钱包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8时40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该次列车4号车厢从被害人毕某某放在行李架上双肩包内的文件袋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民警在该次列车6号车厢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并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所窃现金。赃款现已发还二名被害人。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笔录、刑事摄影照片、购票记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毕某某的陈述;

3、视听资料;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汪声庆

检察官助理:杜海通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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