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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和**镇**村**号,住在津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2017年12月26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0月20日释放。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潘某某、王某某均系南开区**饭店打工人员,且同住本市南开区**道**园**室饭店宿舍。2019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称病请假未去上班。至当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趁宿舍无人之机,盗窃潘某某戴尔牌燃7000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盗窃王某某现金人民币740元,话筒一个、香烟一条、手串一个、拉杆行李箱一个及箱内衣物若干。经价格鉴定,戴尔牌燃7000笔记本电脑认定价格为2833元;OPPO牌A59S手机,认定价格为250元。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他人物品,总价值3823元。

2019年4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在甘肃省西和县姜席镇冯沟村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将途经此处的李某某撞倒,造成冯某某和李某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西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付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警队冯某某抽血检验,冯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0.4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9年5月8日,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冯某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经上网追逃,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冯某某被杭州市湖墅派出所抓获后移交公安南开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视听资料;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公安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我院供述了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与我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保国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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