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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留、杨某某等10人贩卖、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冯某留,绰号“东瓜”,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 月16 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20000元,于2016年8 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王铭波,云南铁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岩温章,绰号“老傣”,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9********,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村委会**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2月27日假释,假释考验期于2015年9月27日止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田志平,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瑞,绰号“老胖”,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张冬,云南铭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打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3日被易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郑雯,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德生,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6198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村公所**社**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周媛媛,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从亮,绰号“小亮”,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社区**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于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4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童汝刚,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攀(张潘),绰号“小江川”,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云南省溪市江川区**镇**村委会**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玉溪市原江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于2017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金子尧,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永林,绰号“老大”,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楠,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玉江,绰号“楞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街**幢**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殷永福,云南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飞鹏,绰号“小狗”,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于2016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7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杨婷燕,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留、岩温章、周瑞、杨某某、李德生、李从亮、张攀、张永林、张玉江、飞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5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冯某留安排被告人周瑞交给杨某某20万元现金及5块磁铁,5月22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F*****银色奔驰车和李德生到景洪购买毒品。5月23日凌晨5时左右,二被告人到达景洪市楠木啰娜酒店入住。后被告人杨某某携带20万元现金驾车到景洪市泼水商业广场**座**号对面路边,被告人岩温章驾驶云F*****黑色奔驰车携带毒品来到现场,杨某某在云F***** 黑色奔驰车上将毒品重新分装绑上9块磁铁,藏匿在云F*****车后备箱夹层和后保险杠两侧等处,后岩温章驾驶云F*****银色奔驰车带着20万元现金离开。当日11时50 分,被告人杨某某、李德生欲驾车离开酒店时被民警抓获。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681.5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状净重:993克。

2、2018年5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李从亮电话联系被告人冯某留购买毒品,冯某留安排被告人周瑞和李从亮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00颗,每颗价格18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李从亮和布某某(另案处理)租借一辆云F*****黑色福特轿车,从通海县到红塔区。当日16时许,被告人周瑞驾驶云F*****红色尼桑车至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门前路段,将随身携带交易的200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在该处42号电杆旁绿化带内。16 时30分许,被告人李从亮在周瑞驾驶的轿车里,分别现金支付16000元及微信转账10000元到周瑞手机微信钱包,正准备微信再支付10000元人民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18时10分许,民警在“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门前上段路边第42号电杆旁的绿化带内,查获一坨用塑料袋包裹的毒品可疑物。同日22 时08分许,禁毒民警在周瑞暂住的红塔区**街道**城**幢**单元**室(冯某留租住房),从房间卧室衣柜、抽屉、眼镜盒内分别查获五份毒品可疑物。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96.95克;五份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2.9克。

3、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间,被告人冯某留组织被告人张攀、张永林在景洪,将3块毒品分别用磁铁捆绑后连同GPS定位器藏匿于杨某某驾驶的云F*****白色东风标致越野车底盘。2018年4月5日张永林驾驶云F*****白色起亚轿车跟随杨斌驾驶的云F*****白色标致越野车从景洪返回玉溪,后冯某留又安排被告人周瑞和张玉江驾驶云F*****红色尼桑轿车从玉溪前往墨江与张永林会合,两车跟随杨斌从墨江来到红塔区铭德上居门口,张永林跟丢杨某某驾驶的云F*****白色标致越野车。事后被告人冯某留多次安排周瑞、 张玉江、张永林、飞鹏等人到华宁县法院、华宁教师小区、峨山县体育馆路边、红塔区铭德上居等地查找云F*****白色标致越野车。2018年4月11日民警在峨山县汇全宾馆,从杨斌驾驶的云F*****白色东风标致越野车底盘查获3块毒品及1个定位器。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554. 98克;GPS定位器及捆绑毒品的1号磁铁检出被告人张攀的DNA。

4、2018年6月7日18时许,在贵州贵阳市**路**城**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冯某留、张玉江、飞鹏、施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红色片剂6.58克、甲基苯丙胺晶体状4.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72.91克,晶体状997.16克;涉案车辆、毒资等;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提取、扣押、称量、抽样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留、岩温章、周瑞、杨某某、李德生、李从亮、张攀、张永林、张玉江、飞鹏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11份鉴定文书;7.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杨某某、李德生、周瑞、飞鹏、张攀、张永林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各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抓获、搜查、扣押经过等视频及手机通话记录等129张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留、岩温章、周瑞、杨某某、李德生、李从亮、张攀、张永林、张玉江、飞鹏无视法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冯某留、周瑞、岩温章、杨某某、李德生、张攀、张永林、张玉江、飞鹏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从亮的刑事责任。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留、岩温章、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周瑞、李德生系从犯;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留、周瑞、李从亮系主犯;在第三起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留、张攀、张永林系主犯,其余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从亮、飞鹏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冯某留、岩温章、张攀、杨某某、李德生、李从亮、张玉江、飞鹏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岩温章、张攀、飞鹏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红

代理检察员:陶丽蓉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留现羁押于江川区看守所;被告人岩温章现羁押于玉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李德生、周瑞、张攀、飞鹏、李从亮、张玉江现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永林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27册,光盘129张(附卷内46张);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物品随案移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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