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9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洁云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其银行卡内有3亿元钱被冻结需要资金跑关系予以解冻,先后多次诱骗被害人贾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50余万元。现赃款未退还。
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谎称其银行卡内有3亿元钱被冻结需要资金跑关系予以解冻,先后多次诱骗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共计70余万元。现赃款未退还。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二七区长江路与连云路交叉口西北角**院**号院**号楼**楼的**酒店内,谎称其银行卡被封需要资金跑关系予以解冻,买卖股票等,先后多次诱骗被害人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及为其游戏充值共计40余万元。现赃款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陈某某、贾某某陈述;3、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转账记录等书证;4、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润
检 察 员:吉利多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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