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2日下午,易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300元给冯某某,冯某某在广安城南摩尔春天国际商业中心楼下将冰毒给易某某。
2、2019年5月14日下午,易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120元和180元计300元给冯某某,冯某某在广安城南摩尔春天八方宾馆外面的马路边将冰毒给易某某。
3、2019年5月21日下午,易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170元和130元计300元给冯某某,冯某某在广安城南摩尔春天国际商业中心楼下将冰毒给易某某。
4、2019年2月14日下午,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270元给冯某某,冯某某在广安思源中学外桥上将冰毒给李某某。
5、2019年2月14日19时许,李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冯某某购买冰毒,并微信转账270元给冯某某,冯某某在高岩公路边将冰毒给李某某。
2019年5月23日16时许,民警在广安城南摩尔春天附近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并从其所骑电瓶车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26包。经称量,净重8.10克;经鉴定,所送检的26包疑似毒品冰毒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山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5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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