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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冮彪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彪,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31976********,满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路**小区**栋**门**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彪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自2020年5月23日至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彪以伪造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作为借款质押担保,在本市海淀区等地利用银行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田某某(男,39岁)借款人民币共计600万元(以下币种同)。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彪向被害人田某某归还利息共计56.525万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同日被告人彪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彪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邓  超
代理检察员:李世家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彪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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