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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冠县某板业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单位山东**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3****,单位地址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诉讼代表人常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山东冠县**板业有限公司会计,联系电话1340637****。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宾,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庄**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庄小区**街“汤记肉夹馍”门市。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山东金盛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山东冠县**板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山东冠县**板业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由张某某安排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为诱饵,在社会不特定对象中吸收存款5584000元,案发后还有4048130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山东省冠县**板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超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冠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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