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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81999********,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住富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富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富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7月20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农某甲窜至富宁县**镇**路段将被害人李某某(深蓝色起亚K3牌,车牌:湘******;福克斯牌,车牌:湘******)、王某某(白色斯柯达牌轿车,车牌:云******)、蒙某某(红色丰田威驰牌轿车,车牌:云******)等三人停放在河边的四辆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并盗窃车内财物。经向被害人核实,车内财物损失共计4100元人民币。经鉴定,车辆损坏损失共计1081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21日凌晨02时许,被告人农某甲窜至富宁县**小学大门口旁河边路段将被害人黄某某(银灰色丰田霸道,车牌:云******)、张某某(白色长城哈弗M4,车牌:云******)、农某乙(黑色本田轿车,车牌:云******)等三人停放在河边的三辆汽车的车窗玻璃砸碎并盗窃车内财物。经向被害人核实,车内财物损失共计940元人民币。经鉴定,车辆损坏损失共计764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21日凌晨03时许,被告人农某甲窜至富宁县**广场公厕旁河边路段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河边的一辆车牌为云******的红色福特轿车的车窗玻璃砸碎并盗窃车内财物。经向核实,车内财物损失为900元人民币。经鉴定,车辆损坏损失为249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农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雪君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甲现羁押于富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证据目录2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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