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农某甲趁同屯农某乙家无人之机,用手伸入农某乙家后门门缝,将门插销拿掉后进入农某乙家卧室内,将农某乙存放在抽屉里的一本存折盗走,之后农某甲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信用社取款,但因存折不是农某甲本人的存折而无法取款。被告人农某甲即离开**信用社返回**屯,再次进入农某乙家卧室内,在抽屉里偷到另一本存折和农某乙的身份证后持农某乙的身份证和两本存折再次前往**信用社,总共支取农某乙两本存折内的34000元(其中******************的账户支取20000元,******************的账户支取14000元)。之后,被告人农某甲将农某乙的身份证和两本存折放回农某乙家的抽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宝善
检察官助理:卢倩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8********,198********;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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