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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21961********,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西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左右,被告人农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请工人到**屯“***”(壮语谐音,小地名)砍伐了其购买的一片杉木林。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农某甲滥伐林木面积3.9亩,立木蓄积30.775 m³。农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前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岑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

2020年9月11日

附 :

 1.  被告人农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7869****;

2.  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DVD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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