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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6********,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镇**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3********,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镇**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曾用名林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71********,广西龙州县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镇**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林某甲、林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广西远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广西龙州县彬桥乡安镇村那良屯的一个党员教育基地,该项目负责人黄某甲委托被告人林某乙帮忙找民工和购买建筑材料。因工程急需一批顶筒木,林某乙便找到被告人农某甲,农某甲又找到被告人林某甲,三人经商量觉得有利可图便合伙找顶筒木。后三被告人以4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农户农某乙位于广西凭祥市友谊镇宋城村1林班192.1小班的林木,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三被告人擅自将购买的林木砍伐。经鉴定,被滥伐的林木为一般商品林,总蓄积量为21.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林某甲、林某乙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检察官助理:白冬妮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农某甲,现住广西龙州县**镇**屯**号,联系电话:1527816****;被告人林某甲,现住广西龙州县**镇**屯**号,联系电话:1351751****;被告人林某乙,现住广西龙州县**镇**屯**号,联系电话:13878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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