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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农某甲、农某乙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被告人农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1,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被告人农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丁,男,19**年5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戊,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5,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己,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15,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农某庚,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91,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己、农某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广西******公司因开采铝土矿需要,在*****矿点租用**镇**村**屯面积80.41亩,其中一社21.38亩,二社49.23亩,一社、二社共有集体用地9.8亩,并制作《****-**矿区*****#矿体采场(**)临时用地红线图》,红线图中,红线内为临时租用地的面积。经公布,一、二社因土地权属交叉有争议,意见不统一。后经协商,**屯二社愿意让出一部分土地面积,只签署43.81亩的临时租地协议。一社群众获悉后也要求******公司租地补偿面积为43.81亩,******公司同意后与**屯一社签署了协议书。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7月5日间,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己、农某庚等人以“***”(地名)的租地面积没有补偿清楚为由,多次到******公司**矿山部*****矿点**屯采矿场,采用拦车和威胁的方式阻止广西******有限公司采、装、运铝土矿作业,致使广西******有限公司多次被迫停止作业。期间,经**县自然资源局、**镇人民政府以及***派出所等部门多次调解解释,但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己、农某庚等人仍然不听劝阻继续阻工。2020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己、农)某庚等人再次到******公司**矿山部*****矿点**屯采矿场进行阻工时被**县公安局查获。

经南宁市广泰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实地测绘核实,实测已开采面积为74.36亩,复核未发现超界开采情况。经广西诚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价格鉴定,结论为广西*******有限公司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4日停工损失为人民币贰佰陆拾壹万叁仟陆佰伍拾伍元(¥2,613655.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己、农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己、农某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广西******有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丙、农某丁、农某戊、农某己、农某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宝善

检察官助理:雷蕾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农某庚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被告人农某丙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9*********;保证人陆某某,身份证号码:452625**********08,联系电话:15*********;

  3.被告人农某丁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9*********;保证人黄某某,身份证号码:452625**********03,联系电话:13*********;

  4.被告人农某戊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屯**号,联系电话:无;保证人梁某某,身份证号码:452625**********00,联系电话:15*********;

  5.被告人农某己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屯*号,联系电话:无;保证人赵某某,身份证号码:452625**********06,联系电话15*********;

  6.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量刑建议书》柒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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