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农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乡**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农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乡**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0********,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乡**村**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平果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和李陈豪向甘某某、黄某某等人购买位于平果市海城乡贵良村坡朗屯“同拉达”坡的桉树林。后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砍伐了位于平果市海城乡贵良村3林班2.5小班的1861株桉树,总立木蓄积量为115立方米,销售牟利。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检尺草单、采伐蓄积量测算表、平果市林业局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廖某某、农世钢、凌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农某甲、农某乙、李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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